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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AI产品/服务的法律责任问题

当智能“出错”:AI产品与服务的法律责任认定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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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AI)系统不再仅仅是停留在后台运行的复杂算法,或仅仅是存在于实验室里的前沿概念。它们正日益以各种具体的、可感知的、与我们生活和工作深度融合的产品或服务形式出现,并开始在社会运行的关键领域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搭载了高级驾驶辅助乃至部分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穿梭于日益拥挤的城市道路,到智能化的医疗诊断系统辅助医生分析解读复杂的医学影像;从提供个性化投资组合建议的金融“机器人”顾问,到自动化地审核和过滤海量网络内容的算法,甚至开始在法庭内外辅助法官进行类案的智能推送、辅助律师进行法律研究和初步的决策分析

然而,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技术并非完美,智能也会“出错”。当这些被冠以“智能”之名的、被寄予厚望能够超越人类局限的系统——无论是体现为有形的硬件产品(如自动驾驶汽车、医疗设备、智能机器人),还是表现为无形的软件服务(如AI分析平台、在线推荐系统、云端API接口)——在其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产生严重的错误判断、未能达到其宣称的性能标准、或者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各种形式的损害后果(例如,造成人员伤亡、导致财产损失、侵犯个人名誉或隐私、引发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类型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一个极其棘手、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往往面临诸多不确定性的核心问题便立刻浮出水面:

“这个由‘智能’系统引发的损害,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的链条在AI时代可能变得异常漫长和复杂:

  • 是那个设计了核心算法的AI研究者或工程师团队,因为他们的算法模型本身就存在某种内在的缺陷或未考虑到的风险?
  • 是那个将算法实现为具体软件代码的开发者团队,因为他们在编程、测试或安全加固方面存在疏忽?
  • 是那些提供了用于训练模型的海量数据的机构或个人,因为他们提供的数据本身就带有偏见、错误或侵犯了他人权利?
  • 是那个将AI模型部署到具体应用场景、并向最终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运营商或制造商,因为他们未能充分评估风险、进行必要的本地化适配、或者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和持续监控义务?
  • 还是那个在具体情境下操作或依赖该AI工具的最终用户(个人或组织内的员工),因为他们可能存在操作不当、忽视警告、或者对其能力产生了不合理的过度信赖?

当我们试图将我们现有的、主要是为了应对由人类行为(过错或故意)和传统技术产品(通常是物理性的、功能相对明确的)所引发的损害而建立起来的法律责任框架(例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核心的侵权责任法体系、产品质量法体系、以及合同法体系)直接应用于这种全新的、极其复杂的、其内部决策过程往往不透明、甚至其行为模式可能随着学习而动态演化的AI技术形态时,我们发现会不可避免地遭遇到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理论解释困境和实践操作挑战

一、 现有法律责任框架在面对AI挑战时的“捉襟见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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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我国现行的、以《民法典》为基础的法律责任规则(无论是基于过错的侵权责任、可能涉及的产品责任,还是基于约定的合同责任)应用于由AI系统(特别是复杂的、具有一定自主性的AI)所引发的损害事件时,我们常常会遇到以下几个核心的、可能导致法律适用“卡壳”或难以实现公平结果的障碍:

  • “算法黑箱”特性与因果关系证明的极端困境 (Causation & the Black Box Problem):

    • 核心挑战: 许多代表着当前AI技术前沿的系统,特别是那些基于深度学习(Deep Learning)神经网络构建的模型(例如,驱动大型语言模型LLM的Transformer架构、用于图像识别的卷积神经网络CNN、或者用于复杂决策的深度强化学习DRL模型),其内部拥有数以亿计甚至万亿计的参数,其决策逻辑和运作机制极其复杂、高度非线性,并且对于外部观察者(甚至往往对于其开发者自身)而言也极度不透明,如同一个难以打开、无法窥视内部运作的“黑箱”(其原理和挑战已在 2.8节, 6.3节, 6.4节 反复提及)。
    • 对因果关系证明的颠覆性影响: 在传统的侵权或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受害者)通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损害结果被告的具体行为(如过失行为)或产品的具体缺陷之间存在着法律所要求的直接的、合乎逻辑的因果关系。然而,当损害是由一个“黑箱”AI系统所引发时,对于受害者而言,要清晰地、有证据地证明损害结果确实是由AI系统中某个特定的、可识别的缺陷或错误(例如,是其核心算法设计本身就有问题?是用于训练它的数据包含了关键的偏差或错误?是模型在面对某个特定的、未曾充分训练的输入时未能正确泛化和应对?还是其部署的硬件或网络环境受到了干扰?)所直接导致的,往往是极其困难甚至在技术上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我们可能最终只知道AI“犯了错误”并导致了损害,但难以令人信服地向法庭 pinpoint 出这个错误究竟“发生在哪里”以及“为什么会发生”
    • 法律实践后果: 这种举证责任上的几乎无法逾越的障碍,可能导致即使损害后果客观存在且与AI系统的运行密切相关,受害者也可能因为无法满足法律对因果关系的严格证明要求,而难以根据现有的侵权法或产品责任法规则获得应有的赔偿。这显然与法律追求公平正义、有效救济受害者的基本目标相悖。
  • 相关主体“注意义务”(Duty of Care)标准的模糊性与动态性:

    • 核心挑战: 在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过错责任原则(Negligence Liability)仍然是确定侵权责任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归责原则。认定过错的核心,是判断行为人(潜在的被告)是否违反了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为了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而应保持的合理“注意义务”(Duty of Care)。然而,对于人工智能这样一个全新的、快速发展的技术领域,其整个生命周期中涉及的各个主体——从最初的算法设计者、软件开发者,到训练数据的提供者和标注者,再到将AI系统部署到具体场景的运营商或服务提供商,乃至最终在实际工作或生活中使用AI工具的用户——他们各自应当承担的“合理注意”的标准究竟应该是什么?这是一个全新的、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和成熟司法判例指引的重大问题。
      • 开发者的注意义务边界何在? 他们的标准应该参照“一个具备合理专业水平的AI开发者”在当时的认知水平下应当达到的谨慎程度?还是应该要求他们达到“行业内最领先、最负责任的开发者的最高实践标准”?他们需要在多大程度上预见到其开发的AI系统在未来实际应用中可能被误用、滥用或产生非预期的负面后果的风险?他们在确保训练数据的质量与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模型测试与验证、设计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评估和减轻算法偏见、提供清晰的使用说明和风险警示等方面,需要具体做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
      • 部署者/运营商的注意义务范围多大? 那些将第三方AI系统(或基于第三方模型构建的应用)引入自身业务流程或提供给最终用户的机构(例如,使用AI招聘工具的公司、提供智能投顾服务的平台、引入AI辅助诊断的医院),他们在选择AI系统(是否进行了充分的技术评估和风险尽调?)、配置和部署系统(参数设置是否合理?与现有系统集成是否安全?)、持续监控系统运行(是否能及时发现性能衰退或异常行为?)、定期维护和更新系统(是否及时应用了安全补丁或必要的模型更新?)、以及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人工监督、干预和应急响应机制等方面,需要达到什么样的谨慎程度才算合理?
      • 使用者的合理信赖与注意义务平衡点在哪? 对于最终使用AI工具的个人或组织内员工,他们对AI输出结果的“合理信赖”的边界在哪里?在什么情况下,用户对AI给出的信息或建议不加任何验证、或者完全忽视了工具明确提示的局限性就直接采纳并据此行动,会构成其自身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需要承担部分甚至全部的责任(例如,构成与有过失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 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动态性挑战: AI技术本身处于极其快速的迭代和演进之中,其能力、风险和最佳实践也在不断变化。这意味着,关于“合理注意”的标准也不可能是静态的,而需要随着技术的发展、行业认知的深化以及相关风险的暴露而动态调整。这给法律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带来了挑战。
    • 法律实践后果: 相关主体注意义务标准的不明确、不统一、以及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在具体的、涉及AI的侵权案件中,判断被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变得非常困难和充满争议,极大地增加了司法裁判的难度和结果的不确定性。
  • 《产品质量法》与《民法典》产品责任规则的适用性困境:

    • 核心挑战: 我国 《产品质量法》以及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特别是第1202条至1207条),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设定了法律责任(主要是针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其中对因缺陷造成人身或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法律规定了不以过错为要件的严格责任原则)。然而,将这套主要是为规制有形的、物理性的、功能相对确定的传统“产品”而设计的法律规则,直接应用于人工智能系统(特别是那些以纯粹的软件形式、在线服务(SaaS)形式、或者作为复杂系统一部分的算法模块形式存在的AI)时,会遇到几个根本性的疑问和适用障碍
      • AI是“产品”还是“服务”?定性难题: 这是适用产品责任规则的首要前提问题。一个AI系统,尤其是那些通过云端API接口提供能力、或者以软件即服务(SaaS)模式交付给用户的AI,它在法律性质上应该被界定为一种 “产品”(Product),从而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责任规则?还是应该被视为一种 “服务”(Service),从而主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服务合同的规则或者侵权责任编中基于过错的一般侵权责任规则?这个定性问题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责任的性质(是否适用严格责任)、责任的主体(主要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原告的举证责任难度。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统一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也可能存在不同的看法。对于那些嵌入到硬件设备中(如自动驾驶汽车、智能医疗器械)的AI软件,将其视为整个“产品”的一部分而适用产品责任规则的可能性相对较大;但对于独立的AI软件或在线服务,其“产品”属性的认定则更具争议。
      • 如何界定AI系统的“缺陷”(Defect)? 即使假定某个AI系统可以被视为“产品”,那么什么情况构成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缺陷”? 传统产品责任法通常区分三种缺陷类型:
        • 设计缺陷 (Design Defect): 指产品在设计上就存在不合理的风险。对于AI系统而言,一个算法的设计逻辑本身如果存在可预见的、会导致系统性偏见、在关键场景下决策不可靠、或者缺乏必要安全冗余的问题,是否可以被视为一种“设计缺陷”?
        • 制造缺陷 (Manufacturing Defect): 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偏离了其设计标准,导致个别产品存在问题。对于软件或算法而言,是否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制造”过程?如果一个AI模型在训练完成后,其内部形成的参数或结构导致其在处理某个特定的、未曾充分预料到的输入时表现异常或失效(例如,LLM在特定提示下产生严重的“幻觉”;图像识别模型对某个罕见但重要的物体类别产生持续性的错误分类),这种 “个案性”的、非预期的失败是否可以类比为“制造缺陷”?(但这与传统物理产品的制造瑕疵有本质区别)。
        • 警示缺陷 / 未能履行说明义务 (Warning Defect / Failure to Warn): 指产品未能提供充分、清晰的关于其正确使用方法、潜在风险以及必要注意事项的警示或说明。对于AI系统(特别是那些能力边界模糊、行为难以完全预测、且可能被用户误解或滥用的系统,如LLM或高级驾驶辅助系统),其开发者或提供商是否充分、清晰、有效地向用户披露了其系统的真实能力局限性、已知的潜在风险(如幻觉、偏见)、安全使用的前提条件和正确操作方法,从而履行了充分的“警示说明义务”?对于复杂的AI系统,如何界定“充分且有效”的警示,本身就是一个难题。
    • 法律实践后果: AI系统能否被纳入我国产品责任法律框架进行规制,以及如何界定其“缺陷”,将直接影响到责任的性质(过错/严格)、责任主体的范围(是否能直接追究到生产者/销售者)、原告的举证难度、以及最终的赔偿范围。这对于在AI应用中受到损害的个体寻求有效救济的途径和难度,将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未来可能需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更明确的界定。
  • 多方主体参与导致责任的“弥散化”与追责困难 (Multiple Actors & Diffused Responsibility):

    • 核心挑战: 一个复杂的人工智能系统的成功研发、有效训练、安全部署和最终应用,往往不再是单一主体能够独立完成的,而是需要一个涉及多个不同角色、不同机构、跨越不同环节的分工协作链条。这个链条上的参与者可能非常多元,包括:
      • 原始数据的提供者(可能是公开数据源,也可能是第三方商业数据供应商,或者是机构内部的业务数据)。
      • 对数据进行清洗、标注和预处理的团队或服务商。
      • 核心算法的设计者和最初的研究者(可能来自学术界或企业研究院)。
      • 负责将算法工程化、进行模型训练、调优和测试的软件工程师和数据科学家团队。
      • 提供底层计算能力和部署环境的云计算平台运营商。
      • 将AI模型集成到具体应用软件或硬件产品中的应用开发者或系统集成商。
      • 最终购买、部署、配置和在实际业务场景中使用该AI系统的组织机构(如律所、公司、医院)。
      • 以及具体操作AI工具的最终用户个人。 当损害最终发生时,其根本原因可能并非单一因素,而是源于这个漫长链条上任何一个或多个环节所存在的问题(例如,训练数据有偏见、算法设计有缺陷、软件实现有Bug、部署配置不当、用户操作失误等),或者是多个因素相互作用、共同导致的结果。
    • 法律实践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要清晰地、准确地将法律责任完全归属于链条上的某一个特定的主体,或者在多个可能的责任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责任划分与分担,将变得极其困难。责任在多个主体之间的这种“弥散化”或“碎片化”,很可能导致在实践中出现 “责任真空”(每个主体都认为问题出在别处,自己不应担责)或者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使得受到损害的一方想要找到明确的责任主体并获得有效赔偿的过程变得异常曲折、漫长和充满不确定性
  • AI的(有限)自主学习与行为演化对“可预见性”规则的挑战 (Limited Autonomy, Emergent Behavior & Foreseeability Challenge):

    • 核心挑战: 某些类型的AI系统,特别是那些基于强化学习(Reinforcement Learning)或者采用了持续学习(Continual Learning / Lifelong Learning)范式来构建的系统(例如,某些高级的算法交易策略、自适应的推荐系统、或者未来可能出现的能够根据环境反馈不断优化自身行为的机器人),被设计为具有一定的在运行过程中自主学习、适应环境变化和自我优化其行为策略的能力。这意味着,它们的具体行为模式和决策逻辑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与环境的交互而发生动态的演变,甚至可能逐渐偏离或超越其最初的设计者或部署者所直接预期和完全控制的范围,表现出某种程度的“自主性”和可能难以预料的“涌现行为(Emergent Behavior)”。
    • 对传统侵权法理论的冲击: 这种AI有限的“自主性”和潜在的“行为演化”特性,对传统侵权法(尤其是在过错责任认定和因果关系判断中)所依赖的一个核心概念——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提出了深刻的挑战。在传统侵权法理论中,行为人通常只对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那么,如果一个AI系统的某种“自主”行为(例如,一个自动驾驶汽车在极端未预料场景下的异常反应)是其开发者在最初设计和测试时确实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因为是系统与环境交互后“自学”出来的),那么该开发者是否还应当为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过失)责任?或者说,我们是否需要调整或放弃在某些AI侵权场景下对“可预见性”的要求?这挑战了传统侵权法中基于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的可预见能力来划定责任边界的基本原则。

二、 潜在责任主体的多元性及其可能的责任基础分析(中国法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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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由AI系统(产品或服务)造成损害的法律场景中,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主要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产品质量法、以及可能的合同法等),以下这些主体都有可能成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以及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来分析其可能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

  • AI算法的设计者/软件开发者 (Algorithm Designers / Software Developers):

    • 可能的责任基础:
      • 过失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如果能够证明他们在算法设计(例如,未能充分考虑安全性、公平性或可能产生的风险)、模型选择(例如,选择了一个已知存在严重缺陷的模型架构)、软件代码实现(例如,存在严重的编程错误或Bug)、风险评估(例如,未能识别出可预见的重大风险)、或者测试验证(例如,测试不充分、未能覆盖关键场景)等方面,存在主观上的过失(即未能尽到与其专业水平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并且这种过失与最终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难点在于证明过失和因果关系,特别是面对“黑箱”时)
      • 产品责任(作为生产者): 如果AI算法或软件被集成到一个最终的“产品”(例如,一个智能医疗设备、一个自动驾驶汽车)中,并且能够证明该算法或软件本身存在 《产品质量法》或《民法典》第1203条所定义的“缺陷”(例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那么作为产品生产者的一部分(如果能够被如此认定的话),他们可能需要与最终产品的生产者一起承担连带的产品责任(在中国,产品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 训练数据的提供者/标注者 (Data Providers / Annotators):

    • 可能的责任基础:
      • 提供数据本身的侵权责任: 如果他们提供的训练数据本身就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例如,数据来源非法、包含了大量未经授权的个人隐私信息或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并因此导致了后续使用该数据训练出的AI模型产生了侵权性的输出或决策,那么数据提供者/标注者可能因为其最初的侵权行为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侵犯隐私权或著作权的责任)。
      • 因数据质量问题导致的责任(可能基于合同或侵权): 如果他们未能按照约定或法律要求确保所提供的训练数据或标注结果的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或无偏见性(例如,提供了包含严重错误或歧视性偏见的数据,或者标注质量极其低下),并且这些数据质量问题被证明是直接导致AI模型产生缺陷并造成最终损害结果的关键原因,那么理论上,他们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更可能首先是基于他们与数据需求方(如模型开发者)之间的合同约定(例如,违反了数据质量保证条款);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其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对最终受害者的侵权,也不能完全排除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
    • 实践中的主要障碍: 要证明训练数据中的某个具体问题下游某个具体的AI应用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清晰、直接、可证明的因果关系,在技术和法律上通常都极其困难。同时,责任的分配往往会受到数据提供合同中关于数据质量保证、责任限制、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条款的事先约定的影响。
  • AI模型的训练者/所有者 (Model Trainers / Owners):

    • 可能的责任基础: 那些负责具体执行AI模型训练过程、选择和配置训练数据、设定训练目标和优化策略、并最终拥有和控制训练好的模型的主体(这可能是AI算法的开发者自身,也可能是购买了算法技术和数据后在内部进行模型训练和部署的企业),他们对整个训练过程的质量把控、训练数据的合规性审查、最终模型的性能验证、风险评估以及后续模型的维护和更新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如果因为训练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例如,使用了有问题的训练数据、未能充分进行模型验证)、或者最终交付或部署的模型本身被认定存在“缺陷”(如果模型被视为产品的一部分)而导致了损害,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或产品责任
  • AI系统的部署者/运营商/服务提供商 (Deployers / Operators / Service Providers):

    • 可能的责任基础: 这是将AI系统实际投入到具体应用场景、并面向最终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关键环节主体(例如,使用AI进行招聘决策的公司;提供智能投顾服务的金融平台;在其临床诊疗流程中引入AI辅助诊断系统的医院;或者提供在线AI法律咨询服务的律所或科技公司)。他们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最为多元,也最为直接:
      • 自身的过失侵权责任 (Direct Negligence Liability)(《民法典》第1165条): 如果他们在以下任何环节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则可能需要承担过失侵权责任:
        • AI系统的选择与引入: 未能对计划引入的第三方AI系统进行充分的技术评估、风险尽职调查和合规性审查,草率选用存在明显缺陷或风险的系统。
        • 系统的配置、部署与集成: 未能根据具体的应用场景和风险等级,对AI系统进行合理的参数配置;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技术和管理);未能确保其与现有业务系统的安全、可靠集成
        • 运行过程的监控与维护: 未能对AI系统的运行状态、性能表现和潜在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系统出现的异常、错误或性能衰退;未能及时应用必要的安全补丁或模型更新
        • 缺乏有效的人工监督与干预机制: 未能建立清晰的操作规程,未能对使用者进行充分的培训和风险告知,或者未能设置必要的人工审核、干预和最终决策环节,导致对AI的过度依赖或错误结果未能被及时纠正。
      • 作为“产品”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 产品责任(销售者): 如果AI系统(或包含AI的硬件)被认定为 “产品”,并且存在缺陷,那么作为 销售者 ,根据《民法典》第1204条,其可能需要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受害者可以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除非销售者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且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作为服务提供者): 如果AI是以在线服务(例如,SaaS平台)的形式提供,那么作为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AI服务平台符合此类定性的话),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平台存在严重安全漏洞、未能有效管理用户生成内容中的风险)而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如果AI平台允许用户生成或发布内容,其还需要遵守《民法典》第1195-1197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例如,“通知-删除”规则等)。
      • 合同责任 (Contractual Liability): 如果部署者/运营商与最终用户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并且AI系统的故障或错误导致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服务,或者其服务结果给用户造成了损失,那么用户可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第577条等)向其主张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核心考量因素: 评估部署者/运营商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根据预期的应用场景和风险等级,尽到了审慎选择、安全部署、有效监控、及时维护、充分告知以及建立合理监督机制全面注意义务
  • AI系统的最终使用者 (End Users):

    • 可能的责任基础: AI工具的最终使用者(无论是个人用户,还是组织内部操作AI系统的员工)也并非完全没有法律责任。如果用户:
      • 明显不当地使用(Misuse)或滥用(Abuse) AI系统(例如,故意输入恶意指令、将其用于非法目的)。
      • 完全无视AI工具提供商或其所属机构明确告知的能力局限性和风险提示(例如,无视“本结果仅供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判断”的警告)。
      • 对AI的输出结果产生了不合理的、盲目的过度信赖(Over-reliance),并因此完全放弃了自身基于常识、经验和专业知识进行独立思考和审慎判断的责任
      • 未能按照操作规程或最佳实践来使用AI工具(例如,跳过了必要的验证步骤)。 并因此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对自身或第三方造成损害,那么该用户自身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共同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在侵权法下构成与有过失,可以减轻其他责任方的赔偿责任;或者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构成主要的或独立的侵权责任)
    • 典型例子(重申): 司机在使用L2/L3级自动驾驶辅助系统时长时间脱手、睡觉或玩手机而未能及时接管;医生在AI给出的诊断建议与其自身经验判断存在明显冲突时,不进行任何进一步检查或思考就盲目采纳;律师直接复制粘贴未经严格核查的、由LLM生成的包含虚假案例或错误法条的法律文书或意见。
  • AI系统本身能否成为责任主体? (这将在 8.3节 探讨AI法律人格问题时深入)

    • 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否定: 如前文所述,根据我国以及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现行的法律框架,人工智能系统本身,无论其表现得多么“智能”、多么“自主”,都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Legal Personality)。它不能像一个自然人或一个依法注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那样,在法律上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或直接承担法律责任
    • 责任的最终归属: 因此,无论一个AI系统的行为是多么“自主”地引发了损害后果,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最终都需要通过法律规则的设计,归结到其背后相关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例如,算法的设计者、模型的训练者、系统的部署者/运营商、最终的使用者等)身上。法律需要做的,是明确在不同的情况下,责任应该如何合理地在这些人类或组织主体之间进行分配
    • 未来的可能性: 关于是否以及如何在遥远的未来,为那些可能达到甚至超越人类智能水平的高级AI(AGI/ASI)赋予某种形式的法律地位或有限的法律人格,是一个极其复杂且充满争议的前沿哲学和法律问题,但与当前阶段解决AI责任问题的现实需求关系不大

三、 探索未来:法律责任规则可能的演进方向与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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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人工智能给现有法律责任体系带来的深刻挑战和诸多不适应之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者、司法机关、学术界以及行业组织,都在积极地思考和探索如何调整、补充、甚至在必要时重构相关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以期能够更公平、更有效、更具可预测性地处理由AI引发的各种新型损害赔偿问题,并在有效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合理分配社会风险、激励负责任的技术创新、以及明确各方主体行为预期等多个目标之间取得更好的平衡。主要的探索方向和可能的制度创新包括:

  • 调整或明确产品责任法在AI领域的适用范围与规则:

    • 立法明确AI的“产品”属性: 可以考虑通过专门立法或修订现有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法的方式,更清晰地界定哪些类型的AI软件、算法或AI驱动的服务(例如,那些具有独立功能、可被标准化交付和使用、并可能对用户人身财产安全构成风险的AI系统)可以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产品”,从而能够直接适用产品责任法的相关规则(特别是关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严格责任的规定)。这有助于降低受害者在追究开发者和提供商责任时的举证难度。
    • 细化适用于AI的“缺陷”认定标准: 需要研究并逐步建立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的用于判断AI系统是否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类似的概念)、以及警示缺陷的标准。例如:
      • 设计缺陷: 是否可以将“算法中存在可预见的、会导致严重不公平歧视的偏见”、“系统缺乏必要的安全冗余或故障应对机制”、“模型在关键决策上缺乏必要的可解释性”等视为一种设计缺陷?
      • “制造”缺陷的类比: 对于AI模型在面对特定输入时表现出的不可靠或“幻觉”,是否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将其类比为传统产品的制造缺陷?
      • 警示缺陷: 如何界定AI开发者或提供商需要向用户披露哪些信息(关于能力边界、潜在风险、数据来源、算法逻辑等)才算是履行了充分的警示说明义务?是否需要根据AI的风险等级和应用场景设定不同的披露标准
    • 考虑引入特殊的严格责任制度或补偿基金: 对于某些风险极高、潜在危害巨大、但社会效益也可能显著的AI应用(例如,完全自动驾驶汽车、用于关键基础设施控制的AI、或者高风险的医疗诊断AI),可以考虑借鉴某些国家对核事故、疫苗损害等特殊领域的做法,专门立法引入更为严格的责任制度(例如,规定由系统的运营者或所有者承担更高限额甚至无限额的无过错责任),或者建立由行业参与者(如制造商、运营商、保险公司)共同出资的、强制性的无过错责任损害补偿基金。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即使在难以精确归责或责任方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受到损害的个体也能够获得及时、充分、有效的经济补偿
  • 明确和细化AI相关主体的注意义务(Duty of Care)标准:

    • 需要通过权威的司法判例积累、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或者由相关的行业协会、标准化组织(如中国的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60、人工智能标准化工作组等)制定并推广相关的最佳实践指南、技术标准或伦理规范,来逐步明确和细化AI系统的开发者、部署者、运营者和最终使用者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下各自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要求和衡量标准。例如,可以参考国际上如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发布的 《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AI RMF) 等权威文件,将其中的核心原则和实践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注意义务标准。清晰的注意义务标准不仅能够为行业内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也为未来司法裁判中判断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过错提供了更客观的依据。
  • 探索在特定AI侵权场景下调整举证责任规则:

    • 为了有效解决受害者在AI侵权案件中面临的证明因果关系和被告过错的极端困难(特别是由于“算法黑箱”和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可以探索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例如,在高风险AI应用造成了典型损害,且原告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损害与AI系统的运行存在关联),适度地调整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可能的调整方式包括:
      • 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标准:例如,降低对因果关系证明的盖然性要求。
      • 引入事实推定或因果关系推定: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原告能够证明某些基础事实(例如,AI系统存在已知缺陷,且发生了该缺陷通常会导致的损害类型),则可以推定被告存在过错或因果关系成立,并将反驳该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
      • 强化被告的信息披露和解释义务: 赋予原告在诉讼中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要求AI系统的开发者或运营者披露关于算法设计、训练数据、测试记录、运行日志等相关信息的权利(当然,需要与商业秘密保护进行平衡),并要求被告对其系统的决策过程提供更高程度的可解释性说明
    • 国际立法探索: 欧盟正在审议《人工智能责任指令》(AI Liability Directive)草案正是朝着这个方向进行的重要立法探索。该草案提出了一系列旨在降低AI相关损害受害者索赔门槛的规则,包括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引入因果关系推定、以及赋予原告要求披露高风险AI系统相关证据的权利。这些探索性的立法如果最终得以实施,将对全球范围内的AI责任规则产生重要的示范效应。
  • 发展和完善强制性保险或建立行业性补偿基金机制:

    • 对于某些社会效益显著但固有风险难以完全消除的AI应用(例如,自动驾驶汽车的普及、AI在普惠金融或公共卫生领域的应用),为了确保在不幸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害时,受害者能够获得及时、充分、且不因责任主体偿付能力不足而落空的经济赔偿,可以考虑借鉴现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某些高风险行业的责任保险/补偿基金(如核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疫苗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的思路,建立专门针对AI相关风险的强制性保险制度,或者要求相关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如AI开发者、平台运营商、产品制造商)共同出资建立行业性的损害补偿基金。这种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风险社会化,并在难以精确归责的情况下为受害者提供最后一道保障
  • 强化AI产品与服务的市场准入前监管、认证与标准制定:

    • 将部分治理重心从事后的责任追究事前的风险预防转移。通过加强对AI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监管(例如,欧盟AI法案对高风险AI系统提出的严格的符合性评估(Conformity Assessment)和CE认证要求、中国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算法备案制度等),以及大力推广和应用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认证机制(例如,关于AI模型安全性、可靠性、公平性、可解释性、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评估规范),可以在AI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之前就对其安全性、可靠性和合规性设定更高的门槛,从而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可能引发法律责任的事件的发生。有效的事前监管是降低事后责任风险和社会成本的重要手段。
  • 明确和细化数据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 人工智能的性能和行为高度依赖于其所使用的数据。因此,需要通过更明确的立法、更清晰的司法解释、以及更严谨的合同约定,来进一步清晰地界定在整个AI价值链条中,数据的提供者、处理者、标注者等不同主体,在保证数据的来源合法性、内容准确性、质量可靠性、以及遵守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规定等方面所应承担的具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有助于在发生因数据问题导致AI出错并造成损害时,更准确地进行责任分配。

四、 对法律行业的深刻启示:在风险挑战中把握服务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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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产品与服务的法律责任问题,不仅是整个社会和法律体系需要面对的重大挑战,同时也为身处变革前沿的法律行业带来了全新的业务机遇和更高的执业要求

  • 为客户提供前瞻性的AI风险与合规法律咨询服务成为新蓝海:
    • 随着AI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加速渗透,所有正在开发、采购、部署或使用AI技术的客户(无论是大型科技公司、传统行业的转型企业,还是新兴的AI初创公司)都将迫切需要专业的法律支持,来帮助他们理解日益复杂的AI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准确评估其AI应用中潜藏的各种法律责任风险(侵权、产品责任、合同、数据、IP、劳动、反垄断等)、设计并实施有效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以及在面临相关争议或监管调查时提供专业的法律应对策略。这为那些能够紧跟技术和法律发展前沿、具备跨学科知识和能力的律师及律所开辟了广阔的、高附加值的法律服务新领域
  • 代理处理新兴的、复杂的AI相关诉讼与争议解决案件:
    • 可以预见,未来涉及因AI系统(无论是产品还是服务)的缺陷、错误、偏见或不当使用而导致各种形式损害诉讼、仲裁或监管调查案件将会显著增加。这些案件往往具有高度的技术复杂性(需要理解算法、数据和系统交互)、法律适用上的新颖性(需要解释和适用现有规则于全新场景,或关注新兴规则的发展)、以及涉及多方主体的复杂性
    • 成功地代理此类案件,对律师提出了全新的、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传统法律专业功底(如侵权法、合同法、产品责任法、证据法等),还需要具备相当程度的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理解能力(至少要能理解基本原理、关键风险点,并能与技术专家进行有效沟通);需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在AI责任领域的最新司法判例、立法动态和学术研究;并且常常需要具备与技术专家、数据科学家、AI伦理专家等进行有效跨学科合作的能力,共同构建证据体系和法律论证。这将是未来诉讼律师面临的新挑战和新机遇。
  • 法律服务机构自身必须加强AI应用的风险管理与职业责任意识:
    • 法律服务机构(律所、法务部)自身积极探索和采用AI工具来提升内部效率或辅助客户服务(例如,使用AI进行法律研究、合同审查、文书起草、案件管理)时,也必须以最高的标准来审视和管理由此可能产生的自身的法律责任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 机构必须确保其内部的AI应用实践完全符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必须确保在使用AI辅助工作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监督责任;并且必须对所有AI的输出结果进行了充分的、专业的人工审核和最终把关,以避免因为技术使用不当而损害客户的根本利益、违反自身的专业职责或导致机构声誉受损法律机构自身的AI治理水平(见6.5节),将直接关系到其能否在AI时代安全、合规地运营。
  • 法律人需要持续关注立法前沿与参与规则制定:
    • AI法律责任规则是全球范围内法律界和科技界都在高度关注、快速演变、且充满理论争议和实践探索的前沿领域。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了解现有的规则,更需要保持持续的学习状态和前瞻性的视野,密切跟踪国内外相关的立法草案的进展、标志性司法判例的裁决理由、权威学术机构的研究报告、以及重要的行业最佳实践和标准的发展。
    • 更进一步地,法律人还应积极参与到相关的立法咨询、政策讨论和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去,贡献出我们基于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独特见解和智慧,努力推动形成既能鼓励负责任的技术创新、又能有效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并最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更适应智能时代的法律责任体系。

结论:在不确定性中谨慎寻求规则边界,在责任框架下智慧拥抱智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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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广泛应用所带来的法律责任问题,无疑是当前整个法律体系在努力适应和回应颠覆性技术变革时,所面临的最具挑战性、也最具深远意义的重大议题之一。我们现有的、主要是围绕人类行为的可归责性传统物理产品的可预期性而设计和建立起来的法律责任框架,在直接应用于那些具有 “黑箱”特性、高度数据驱动、涉及多方复杂主体参与、甚至展现出有限自主学习与行为演化能力的人工智能系统时,确实暴露出诸多概念上的模糊、逻辑上的不洽、以及实践中的不适应甚至“失灵”之处。特别是在证明因果关系、界定合理的注意义务标准、厘清“产品”与“服务”的界限、以及在复杂链条中进行公平有效的责任分配等方面,挑战尤为突出。

虽然根据当前全球主流的法律观点和实践,人工智能本身尚不能被视为独立的法律责任主体,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仍需通过法律规则的设计归结到其背后相关的、具有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例如,算法的设计者、模型的训练者、系统的部署者或运营商、最终的使用者等)身上,但如何在新的技术现实下,能够公平、有效、且具有可操作性地适用或调整我们所熟悉的过错责任、产品责任(包括严格责任)、合同责任等传统归责原则和规则,仍然是一个充满巨大不确定性、亟待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的广阔领域。

未来,我们可以预见,随着AI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相关案例的不断积累,各国的法律规则体系很可能会朝着更能适应人工智能技术特点的方向进行渐进式的演进和发展。这可能包括: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更清晰地界定各方主体的注意义务与责任边界;在特定高风险场景下探索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引入针对特定AI应用的特殊责任制度(如更倾向于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补偿机制);以及强化事前监管、技术标准和认证要求在风险预防中的作用等。

对于我们法律专业人士而言,深刻理解人工智能责任认定中所面临的内在复杂性、现有规则的不确定性、以及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是我们能够在这个新兴且至关重要的领域有效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精准管理自身执业风险、并积极参与到构建更适应智能时代的法律责任体系进程中的关键所在。这要求我们不仅要精通传统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更要勇于拥抱跨界学习(理解技术、理解风险、理解伦理),在规则的演进和不确定性中保持前瞻性的思考和适应性的实践。下一章节,我们将进一步探讨AI在司法程序中的具体整合、潜力以及由此带来的更深层次挑战。